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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2016-11-07|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准确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进一步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答记者问

  在《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意见》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

  答:干部“带病提拔”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整治“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带病”干部存量减少、增量得到遏制。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意见》确定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也将此列入今年的工作要点。

  制定这个《意见》,就是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的聚焦点、攻坚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准确识别、坚决挡住那些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带病”的干部。同时,当前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陆续进行,制定这一基本性的文件,十分及时和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与《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能上能下等规定配套起来,不断扎紧制度笼子。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意见》贯彻了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既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又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二是聚焦选拔任用工作。重点就选拔任用环节如何挡住“带病”的干部,作出规定、提出要求,以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三是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针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原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努力形成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四是力求务实管用。注意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注意坚持已有规定与总结吸收新经验相结合,对各地各部门普遍运用、效果较好的做法,提出规范性要求;对符合改革方向、经过实践探索效果比较明显的做法,提出倡导性要求。

  问:我们注意到,《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第一条措施,请问对此是怎么考虑的?

  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原因有很多,但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首要的就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意见》就压实选人用人工作责任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二是将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探索试行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反映,这是一个有效管用的好办法,有利于强化和落实责任。三是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明确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同时,《意见》还在最后明确提出“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

  问:《意见》提出要深化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请您就此进一步作些解读。

  答:干部“带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把了解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广泛了解。针对“平时少考、用时急考”的现象,强调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要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式,提高谈话质量,注意观察干部识别干部。二是突出重点。要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以强化对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把关。三是整合信息。明确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四是会诊辨析。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问:您刚才提到要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请问《意见》在这方面重点强调了哪些要求?

  答:从一定意义上讲,平时了解、分析研判强调的是把功夫下在平时,而动议审查、任前把关强调的是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后全程把关,这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无疑是非常关键的。归纳起来,《意见》对此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对谁来把关,规定更加清晰。在动议环节,明确要求规范动议主体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在任前把关上,不仅对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强调要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二是对怎么把关,措施更加细化。对动议审查,提出要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任前把关,强调要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三是对加强审核,内容更加丰富。明确提出实行“四凡四必”。即: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四是对何时把关,关口更加前移。强调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动议酝酿时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五是对把关结果,要求更加严格。明确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

  问:请问《意见》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追究,有哪些硬举措?

  答: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只有强化事后追究,才能更好地倒逼责任落实。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一是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通过巡视检查、有针对性的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等经常性检查,加强对选人用人全过程的监督。二是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明确要求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严肃追究责任。明确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进一步明确,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

  问:当前,也有人担心强调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可能带来一些党组织怕担责不敢使用干部或少数人搞诬告陷害等问题,请问《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需要强调的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本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激励广大干部积极进取、敢于担当,而不是让干部不干事、不作为。《意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对需要核查的信访举报,明确应当是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二是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三是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问: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部署?

  答: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印发《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一要加强学习宣传。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展研讨、工作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二要细化落实措施。结合深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研究制定贯彻《意见》的具体办法。三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四要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提名”。中央组织部将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抓好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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