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为了做好我院2015年第一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时,按使用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及年初部门预算之外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下同)采购国务院公布的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编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由于院尚未下达2015年调整预算,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编报范围,院将另行布置。
二、编报要求
1.使用 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的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各单位应依据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将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漏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全部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2.使用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之外的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各单位应依据2015年年初部门预算之外的资金来源,将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
3.各单位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ARP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分别按不同项目)编报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此项工作以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为主,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科研人员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各课题组及管理部门务必于5月22日前将纸质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签字后(以课题组\部门为单位)交科研处。
本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编报工作结束后,院不再受理临时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上报工作,请各单位按上述时间集中上报。
附件:2015年第一批政府采购追加预算表
科研处
201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