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各类假期管理,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程序:
(一)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填报《职工请假申请表》,到人教处办理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而事后被确认者,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按期回岗上班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二、假期待遇:基本工资待遇按中科院相关规定执行,离岗(带薪假不计算在内)时间在15天—30天内,按一个月扣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31天—60天内,按两个月扣发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依此类推。
三、各类假期管理:
(一)法定公休假日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事假:职工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可以请事假。
(三)病假: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1. 每次病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超过一周的须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条。
2. 对患有难以治愈病症或非因工致残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同城,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1.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4. 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5. 如果职工在1年中同时具备探望父母和配偶的资格,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时间较长的一种探亲假。
(五)婚丧假:
1. 职工结婚,准假3天。晚婚的职工(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休完,不能零星使用。
2.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丧假3天。
(六)计划生育假:
1. 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内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24周岁以上计划内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产假30天;配偶是晚育的可给予10天看护假。
3. 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4. 符合上述休假条件的职工,须报所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审核备案。
(七)带薪假(如每年的高温假):
1. 在本所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休带薪假,每年休一次。
2. 研究所每年对职工带薪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因工作原因未能集中休假的,当年度补休。
四、除病假、事假及国家法定公休假期外,其他假期都包含节假日和双休日,并连续计算。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98)科测地字0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