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测地所职工工作纪律,建设积极向上、和谐奋进的研究所文化,根据国家、中科院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执行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二、执行职工外出告知制度。
市内出差(含办事、开会等),需告知同事。所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出差外地需请示分管所领导,并填报《职工外出登记表》(一起出差的,由组织者统一填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人教处备案。其他职工出差外地报告部门负责人。
三、所内的各类会议、讲座、学习培训,执行签到制度。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有事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
四、职工因公出国,按上级任务批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五、组织职工集体外出(含开会、出差等),由组织者请示分管所领导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工作纪律。
(一)不履行请假和外出登记程序,擅自离岗者;
(二)超假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三)会议迟到或无故缺席。
七、工作纪律执行情况,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