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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入学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其中: 

  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直博生按申请时的培养阶段参与评选,在职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和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测地所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按照研究所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相关培养环节; 

  3、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其中: 

  博士研究生申请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  

  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所在研究领域重要个人奖或集体奖(主要参与人); 

  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对研究所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硕士生应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并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1、在学期间受到过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或测地所纪律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评审组织机构 

  测地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学位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五、评审程序   

  1、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测地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2、测地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细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测地所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在全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五、附则 

  1、硕士生在读期间仅可获批一次国家奖学金; 

  2、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再次申报时,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3、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 

  4、研究所收到国家拨款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5、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结果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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