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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我所1998年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旨在选拔和培养测绘科学领域优秀的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人事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两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均可向我所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以下简称“博士后”)。 

  二、  进出站手续及审批程序 

  进出站手续及审批程序以当年度博士后招收简章为准。 

  三、  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导师所在学科组负责安排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开题与考核,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其尽快适应工作并顺利完成在站期间的研究计划。并在博士后工作期满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思想表现等提出评价意见。 

  (二)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应力求结合本所的创新研究方向和重点科研任务。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确定。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签订科研工作协议书,报人教处备案。 

  (三)博士后进站满一年须由学科组组织5-7名专家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察其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将中期考核材料报人教处备案。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以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届满后必须流动出站。 

         在站期间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工作,可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延长期间各项费用均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课题经费负担。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将终止其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 

  五、  经费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国家统分统招的博士后人员享受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其工资待遇按三元结构发放,基本工资按国家政策核定,费用由研究所承担。岗位津贴按照中级人员标准,绩效津贴的标准由合作导师根据博士后承担课题研究工作量及贡献大小而决定,费用由项目承担。在职全脱产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研究所给与一定生活补贴。 

  (二)博士后的工资从来我所报到工作之日起计算,发至24个月为止(提前出站者以实际工作日为准)。 

  (三)博士后的科研业务费由合作导师承担。 博士后进站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中科院王宽诚博士后工作奖励基金及各类科学基金,所获得的各项基金均按照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使用。 

        (四)我所为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公寓,但相关费用自理;因我所住房紧张不能提供博士后公寓时,可自行租房,研究所每月提供2000元租房补助。 

  六、  落户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随其流动,我所协助办理落户手续。 

  (二)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其工作自行解决。 

  (三)博士后的未成年子女上学或入托由所人教处协助解决,就近入学,所需赞助费自理。 

  七、  离站及工作分配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分别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鉴定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分配登记表》,并提交科研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出站报告),交人教处。 

  (二)博士后工作期满离站前,由人教处组织专家组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其提交的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博士后流动期满工作分配,贯彻“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本人自行联系和人教处推荐等方式。“定向”博士后按进站时协议办理。 

  八、  其它 

  本条例由人教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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