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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地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5-11-13| 【 】|阅读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同时应吸收一定数量的所外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规模一般控制在1317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所全体研究员投票推荐,所务会讨论通过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所长在委员中提名,经所务会议审议,所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研究所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对科技骨干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四条  对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对违反科研道德的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表决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的形式报所务会。 

  第二十二条  在学风建设工作中,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但对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也应受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委员要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所务会同意,予以替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科研道德的,研究所调查属实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以前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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