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工作是研究所向中央、省市、中科院各级部门反映情况,加强交流沟通,对外宣传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研究所知识创新工程的全面展开,政务信息工作在服务大局,宣传改革发展进程,扩大影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创新文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该项工作,调动各部门兼职信息员的积极性,规范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目标
(一)紧密围绕研究所新时期改革、发展、稳定和创新工作,建立和拓宽信息沟通的有效渠道,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树立研究所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研究所创新跨越、持续发展。
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测地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所的信息宣传总体规划与指导。
(二)工作部门
综合办公室是全所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所内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政务信息员
所政务信息队伍由各部门指定的兼职政务信息员组成。兼职政务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收集上报。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以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无误的采集报送。
综合办公室指定一名政务信息管理员负责通过规定渠道向院和分院等相关单位及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同时负责将全年信息汇编成册。
三、政务信息的含义与内容
(一)政务信息是指反映本单位和本部门科研、生产、行政、党务等方面工作进展和改革举措,通过专门渠道采集、报送,供有关方面参考、引用、处理或备案的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新闻信息;
2. 重要工作进展;
3.工作经验、工作思路,调研报告、重要建议和分析报告;
4.改革、发展与稳定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5.重大突发性事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四、政务信息的采集
(一)所属各部门报送
对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新闻信息和重大工作进展,由所属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撰写相关材料。
(二)采访
对各类政务信息,由政务信息主管部门(综合办公室,下同)或政务信息管理员进行专门采访并撰写相关材料。
(三)约稿
对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要工作进展,以及工作经验、工作思路等,由政务信息管理部门约请有关科技专家、相关部门负责人撰写材料。
(四)工作调研
根据创新工作的实际进展,针对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组织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调研分析报告和重要建议。
五、政务信息的报送
(一)报送程序
撰稿人完成撰稿后,填写《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政务信息对外发布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送交相关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科研类由科研处审查、其它类由综合办公室审查),然后按类别和归口提交相应分管领导审批。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的政务信息,由综合办公室政务信息管理员按规定途径发送和报道。
(二)报送要求
各类信息需一事一报。一般政务信息,根据院信息宣传工作标准的有关要求,一律通过ARP政务信息系统对外报送。
涉密政务信息,按有关保密规定,通过专门渠道对外报送。
重大突发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地方和武汉分院有关部门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值班室,并及时报送事件处理结果。
六、政务信息的发布与采纳
(一)所内信息发布
所内各类政务信息,根据其内容和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发布形式,具体包括:工作简报、所网站等。
(二)上报信息渠道
上报中国科学院和各主管业务领导机关的各类政务信息,其主要内容和渠道:国家领导人批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刊物采用;院领导批示;院办公厅刊物采用,主要包括《创新简报》、《情况通报》、《专报信息》、《领导参阅材料》、《要情》等;院网站采用。
七、表彰与奖励
(一)所综合办公室负责在年终对各部门(含离退休职工及研究生)报送的政务信息,根据采用情况按以下办法计分,重复采用的信息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
1.被所网、武汉分院网采用的信息计1分;
2.被院网主页采用发布的动态信息计2分;
3.被《中国科学院简报》采用的信息计4分;
4.被《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作简报》采用的信息计6分;
5.被《要情》、《领导参阅材料》采用的内部信息计8分;
6.被选用报送中办、国办的重要信息计10分;
7.被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采用的一般性消息报道计2分,综合新闻报道每条计4分。
(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一经被正式采用,年终按积分付给稿酬奖励,每分10元。
(三)所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按以上采用情况计分,对各部门兼职信息员进行综合考评,对具有较强的信息与宣传意识和责任心,收集、加工、通报信息数量多,质量高,宣传材料影响大,被采用率高的信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参考文件
(一)ZKY/B004-2005 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标准。
(二)科发办字〔2006〕197号 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信息宣传工作标准》实施细则。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测地所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科测地所字〔20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