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及《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人教字〔2008〕18号文),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测地所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其内容如下:
一、休假对象和假期
(一)凡在本所参加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或从外单位应聘到本所且连续工作满9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休假安排
为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及职工本人意愿,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8月高温期集中休假,特殊情况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在艰苦地区进行野外科学考察工作或执行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当年度未能安排年休假的,可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其年休假,未休假期工资报酬按《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3倍工资标准。
三、休假程序
(一)职工休假安排由各部门填报《职工年休假安排表》报人教处备案。
(二)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视同带薪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
(三)休假完后应及时到人教处销假, 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四)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者,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所领导审批报人教处备案。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权利。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职工年休假安排表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