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二、优秀学生的种类
研究所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1. 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秀;
3.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4.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二)“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1. 符合“三好学生”基本要求;
2. 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3. 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三)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1. 从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2. 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事迹突出,得到公认好评;
3. 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1. 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 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3.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 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的优先。
四、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在学研究生总人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在学研究生总人数的2%;“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在学研究生总人数的1%;“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五、评选办法
(一) 每年6月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开学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二) 所成立优秀学生评选小组,由所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三) 评选程序遵循“公开公正、民主推选”的原则。
1. 由各实验室根据评选条件在研究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选比例,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被推荐人填写《优秀学生申请表》,上报研究生部。
2. 研究生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所优秀学生评选小组审定,确定候选人。
3. 优秀学生候选人,将在研究所实行公示,无异议者,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六、表彰办法
研究所对各类优秀学生颁发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七、其他
本细则(试行)从2008年元月1日执行,此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