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条件
1、导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二)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原则上不应超过15人;
(四)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人员;博士生导师必须是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五)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并获得培训证书。
3、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导师职责
1、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2、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
4、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负责学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论文最后审定把关等环节,并提出明确的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5、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6、参加研究生院或研究所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研究生院和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资格评审
1、符合导师条件者,需经本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见附件1),由人教处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通过者,给予资格认定。
3、导师遴选与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并严格坚持回避制度。
4、通过导师资格遴选后,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5、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每年的四月中旬,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3)。
四、附则
1、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须坚持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在岗时享受导师津贴。
2、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
3、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 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4、导师接收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或在外单位申请兼任研究生导师和招收学生的,需经研究所同意,并报所人教处备案。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