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研究生身体健康,提高研究生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经所务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住院医疗及重疾门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元参保费,该费用由研究所一次性缴纳,从所研究生经费列支。
二、研究生参保后,如需住院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到武汉市大学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重疾门诊治疗,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研究生普通门诊实行包干使用,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费用由所研究生经费列支。
四、实行门诊包干后,不再报销研究生门诊费用。
五、研究生普通门诊费用每月随助学金发放,发放范围和期限与助学金一致。
六、本《规定》自2010年元月起执行,由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