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研究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努力做到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四条 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一、课程学习 1、硕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35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2、博士生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及要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二、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具体的学分数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5学分。 第五条 科学研究成果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其中应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署本培养单位名称外,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对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所发表的论文数量、刊物级别和其它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科研成果奖励级别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如果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第五条规定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再审议其学位问题。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附件2)。 第八条 本规定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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