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的有关规定,针对现阶段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暂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我院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学分制,修满规定的学分是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定的学分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应取得的学分。
2、我院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等部分。
二、学分
3、硕士研究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5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0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4、硕士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含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6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非学位课中公共选修课不低于3学分。
三、学位课
5、公共学位课三门。包括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硕士学位英语。
6、专业学位课三至四门。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家组结合学科发展方向和课程开设情况,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其中,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主要由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开设,专业课主要由培养单位开设。
四、非学位课
7、公共选修课(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管理科学类课程等)一至三门。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8、专业选修课(除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之外的其他课程)三至五门。专业选修课应考虑交叉学科、边
缘学科、学科进展和学科综合等内容。根据集中教学阶段开课单位或论文阶段培养单位的课程开设情况,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
五、必修环节
9、必修环节中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社会实践均需完成,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研究生工作量等因素自行核定学分和完成期限。
六、补考
10、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位课考试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由本人向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由培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处理。
11、硕士研究生若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由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培养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处理。
七、硕博连读研究生
12、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硕士生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另需完成博士学位要求的公共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英语)和专业课。硕博连读研究生集中教学的时间可比硕士生适度延长,或在论文阶段完成博士学位的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学习。
八、其它
13、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适用于我院所有在读硕士研究生。此前执行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
附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附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
硕士生一学期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