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和保密工作
什么是“保密”?顾名思义,保密就是保守秘密。从广义上讲,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外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伤害时,对该事项所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从狭义上讲,保密就是保护好国家秘密,保密工作就是围绕保护好国家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从区域发展角度看,在管好国家秘密的同时,还应重视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二、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定义有三个要素构成:“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本质特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程序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时空特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的事项,才称之为国家秘密。
哪些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全;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各级党政机关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界定,应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各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将某事项拟定为国家秘密和某种密级,由单位主管领导人签字认可。
国家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没有标明的为基本期限,即绝密级事项为30年,机密级事项为20年,秘密级事项为10年。标明的特殊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注明“长期”,一种是注明具体时间,即最短保密期限,一般以年、月为计算单位。在保密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合法接触某项国家秘密,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即属违法行为。国家秘密不能“一定终身”、“一保终生”,应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变更或解密。
有必要重申,除上级机关形成、下发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中也产生大量的国家秘密,因此应重视做好本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
三、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一旦公开或被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造成损害的事项。工作秘密不分等级,需要标注的,可在属于工作秘密的载体上(如文件、资料的首页)标注“内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字样,作为工作秘密的标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些重要的工作秘密,也属于国家秘密。
四、商业秘密
《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通常包括产品的工艺设计、配方、诀窍、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及其他生产技术等。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等,通常包括生产经营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范围及方式和手段、货源和客户名单、产品成本、对外谈判底盘和策略、标底、财务信息等。
在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的同时,还要确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商业秘密密级的确定及标志方法:按该事项泄露后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不等,四级为最高。商业秘密的标志不得与国家秘密的标志相同。
商业秘密主要存在于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泄露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其生存和发展,有的还会引发复杂的经济纠纷,严重的还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泄露商业秘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民事或刑事处罚。
有必要指出的是,国有控股企业中有些影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商业秘密,也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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