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